詹志刚--武汉PPP项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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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并购的基本流程是什么?广东上海上市公司兼并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2019年8月13日  武汉PPP项目律师   http://www.jnqycngw.com/

  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詹志刚,上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具有多年从事公司法务纠纷的经验,执业以来,擅长出奇制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从而解决问题是詹志刚的追求。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年均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百起。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公司并购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并购决策阶段

  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即进行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的特征模式,以及并购方向的选择与安排。

  2、并购目标选择

  定性选择模型:结合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规模和产品品牌、经济区位以及与本企业在市畅地域和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时从可获得的信息渠道对目标企业进行可*性分析,避免陷入并购陷阱。

  定量选择模型:通过对企业信息数据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静态分析、ROI分析,以及logit、probit还有BC(二元分类法)最终确定目标企业。

  3、并购时机选择

  通过对目标企业进行持续的关注和信息积累,预测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时机,并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终确定合适的企业与合适的时机。

  4、并购初期工作

  根据中国企业资本结构和政治体制的特点,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获得支持,这一点对于成功的和低成本的收购非常重要,当然如果是民营企业,政府的影响会小得多。应当对企业进行深入的审查,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税收、担保、诉讼等的调查研究等。

  5、并购实施阶段

  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确定并购方式、定价模型、并购的支付方式(现金、负债、资产、股权等)、法律文件的制作,确定并购后企业管理层人事安排、原有职工的解决方案等等相关问题,直至股权过户、交付款项,完成交易。

  6、并购后的整合

  对于企业而言,仅仅实现对企业的并购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对目标企业的资源进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调动,产生预期的效益。

上市公司兼并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1.选择目标公司,做出并购决策,拟定并购计划,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并购顾问,筹措资金,并且要做好保密工作。

  2.收购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发行在外普通股。

  3.进一步收购,当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这不包括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情况。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4.之后,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再进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5.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证监会做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

  6.当按步骤5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达到30%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者发出收购要约,并以货币付款方式收购股票。购买价格取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能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7.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善、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的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而且,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8.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它传播方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9.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

  10.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后每年购买的该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

  11.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12.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收购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13.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14.收购后的管理。办理完各种必须的手续后,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或改造,或任何其它合法的处置。

  詹志刚 广东上海知名律师,承办公司法务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