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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申请材料有哪些?风险投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2020年3月25日  武汉PPP项目律师   http://www.jnqycngw.com/

 詹志刚,上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哪些申请材料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


  封面


  1、标有;XX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字样;


  2、拟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请的原件留存中国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材料各一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承诺函


  公司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文字简洁、内容清楚。


  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募集基金的基本情况;拟募集基金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募集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章。


  基金合同草案


  托管协议草案


  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基金募集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产品方案


  1、关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5、基金的模拟投资分析或实证分析;


  6、基金投资风险的管理工具及防范措施;


  7、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同类品种的国际比较、市场需求、流动性分析等。


  募集方案


  1、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机构及销售计划;


  3、本次募集的合规控制制度。


  准备情况


  1、说明基金人员准备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基金运作各环节中的分配情况,并就拟任基金经理及研究人员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2、说明基金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及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


  3、说明基金为投资人服务的措施,如有关材料送达方式、投资人投诉处理方式等。


  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还应当提交相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关意见。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风险投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核心内容:风险投资存在哪些法律问题风险投资是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风险投资还存在风险资本流入渠道单一、风险资本营运效率低下、风险资本流出阻碍严重等问题。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风险投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风险投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1、我国风险资本流入渠道十分单一。


  我国由于法律的诸多限制,阻碍了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和其他公司进入到风险投资领域,使其来源渠道单一。我国风险资本流入渠道主要是国有资产,包括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我国风险资本流入渠道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以基金形式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限制。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被认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控制,属于核准制。


  其二,《保险法》的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使用做了严格的限制,虽然2009年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放宽了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但是保险基金仍然没有对风险投资打开大门,其资金运用仍然局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其三,养老基金投资方向的限制。在我国,明文规定养老基金不得投向风险投资业,仅限于银行存款和买卖国家债券。


  2、我国风险资本营运效率非常低下。


  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长期无法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最适合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使得创业企业制约与激励机制不健全。我国风险投资业长期以来缺乏促进风险投资公司建立约束与成本机制的法律条款。因此就可能出现投资人、风险投资家与创业者之间严重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甚至会发生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人员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与被投资企业串通合谋,隐藏真实信息、制作与报告虚假信息,不履行善意管理义务等。


  另外,风险企业激励机制严重不足,员工利益与公司衔接不紧密,再加之住处不对称极易导致各种风险,使得我国的风险资本运作效率极低,发展缓慢。


  3、我国风险资本流出受到了严重阻碍。


  我国风险投资自发展以来,风险资本流出不畅通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首先,我国欠缺风险资本流出方式的多元化格局。从国内公开上市的方式来看,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上市的创业板市场刚刚推出,其配套的制度发展不健全。


  其次,外国风险资本的流出也是困难重重。由于我国在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实行严格的管制,外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比一般企业更加麻烦。一旦外资退出风险企业后,该企业的性质将从外资企业转换为内资企业,若外资在风险企业中存续的时间短于国家所规定的10年期限,就会产生补缴税款等复杂问题,而实践中风险资本是很少在风险企业中持续持股10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