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刚--武汉PPP项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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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涉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9年1月7日  武汉PPP项目律师   http://www.jnqycngw.com/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它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治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所进行的税务稽查时,如何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简单地加以介绍。

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中享有的权利

(一)拒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税务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调取账簿资料权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申请回避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与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情形,有申请要求有关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税务稽查人员亦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应当回避情形作了详细地说明,即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三)知情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四)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保密的事项作了规定,仅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则不属于保密范围。

(五)控告和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赋予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控告权和检举权。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

(六)陈述权和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七)听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八)申请复议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另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提起诉讼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要求赔偿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又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中应尽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中应尽的义务就是依法接受税务稽查。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又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对《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作了详细地说明:(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