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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海上皇宫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7日  武汉PPP项目律师   http://www.jnqycngw.com/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20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上皇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1号803室,经营地上海市虹桥路1900号新苑宾馆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平,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博,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2052号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吴音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天平,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源公司”)、上海海上皇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上皇宫”)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振源公司以海上皇宫未履行投资义务,拖欠水电费、锅炉修理人工费等构成违约,但原审法院判决未支持其要求海上皇宫支付违约金900万元的诉请,却判令振源公司偿付海上皇宫装潢、设备损失人民币623万余元,该判决显然不公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海上皇宫以本案投资主体系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凌公司”),因此该投资损失的受偿主体也应为广凌公司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5日,振源公司与海上皇宫签订《合作经营酒楼桑拿浴场等服务项目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合作建立集餐饮、桑拿浴场、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服务 项目为一体的企业;振源公司以其拥有的上海振源大厦裙房以及联合相关部分所组成的建筑面积全部约计6,0007,000平方米左右作经营用房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的地下室作后勤用房, 海上皇宫组织在项目场地投入装修、设备及配套设施约人民币2,500万元;合作期限自2000年1月15日至2010年6月18日止;组织形式由海上皇宫自行组建独立法人企业或海上皇宫分支机构,待新企业建立后,由新企业作为本协议主体承受海上皇宫的权利义务。振源公司有权收取合作项目即新企业总营业额的5%作为振源公司合作分利;海上皇宫有义务按营业额的5%按月支付振源公司合作分利,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并直接从振源公司以后收益中抵冲;海上皇宫有权以经营场地为注册地成立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新企业。同年3月, 振源公司、海上皇宫签订《合作经营酒楼桑拿浴场等服务项目补充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 海上皇宫的实际投资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振源公司自2000年10月1日起收取收入提成;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而可能造成协议终止时,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赔偿对方违约金,第一年违约金为人民币900万元。广凌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原有注册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2000年7月, 海上皇宫以无形资产投资人民币80万元参股广凌公司, 广凌公司由此作了工商变更登记。广凌公司为经营海上 皇宫休闲中心又陆续申领了各类许可证。振源公司与广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02年4月24日对往来帐进行了核对,结果为: 广凌公司应付振源公司收入提成人民币261,074元、水电费人民币665,711.90元,合计应付人民币926,785.90元;广凌公司已付振源公司水电费人民币455,649.21元、预付定金抵付人民币30万元、振源公司签单消费抵付人民币53,823.70元,合计已付人民币809,472。91元。
  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合作项目现存装潢及设备进行估价,结论为:装潢及电气安装现值人民币4,659,832.77元、机器设备现值人民币2,261,202。78元( 其中不便移动的设备现值人民币1,407,674.30元)、电子设备现值人民币900,365.22元(其中不便移动的设备现值人民币162,748.47元),合计人民币7,821,400。77元。原审法院委托上海万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振源大厦地下一层至五层及十六层装潢造价进行鉴 证,结论为:装潢、安装及消防费用为人民币8,535,829元(其中十六层造价为人民币258,416元)。原审法院委托委托上海万隆众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海上皇宫(广凌公司)在合作项目中的投入进行审计,结论为:截止2000年10月31日,累计投入款项为人民币17,080,388。3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海上皇宫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3月16日签订的《合作经营酒楼桑拿浴场等服务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自本调解协议生效时解除;
  二、上述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上海海上皇宫投资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实际由原审第三人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所有投资亦由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上海万隆众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也确认了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是海上皇宫休闲中心的实 际投资方,故位于本市中山北路2052号海上皇宫休闲中心内所有装潢投资和设备属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三、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应提取可移动的机器和电子设备(设备清单祥见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8日出具的《关于海上皇宫休闲中心可 移动设备和不便移动设备区分状况说明》及明细表),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生效时,除该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外,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在位于本市中山北路2052号海上皇宫休闲中心内所有装潢和设备投资形成的资产全部归上海振源大厦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第31日起,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移走的财产归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五、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自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一次性向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补偿人民币50万元;
  六、本调解协议未作约定的,上海海上皇宫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对位于本市中山北路2052号海上皇宫休闲中心内的装潢和设备投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七、三方于签收调解书后,在《合作经营酒楼桑拿浴场等服务项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涉及海上皇宫休闲中心的法律关系中再无任何纠纷和争议;
  八、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87元,由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58元、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29元,评估、审计、审价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3万元,由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万元、上海广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币1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87元,由上海振源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九、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文才
审 判 员 顾 亮
代理审判员 唐 琴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