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刚--武汉PPP项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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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广东国企法律顾问有什么管理办法?

2019年1月8日  武汉PPP项目律师   http://www.jnqycngw.com/

  公司法律顾问是律师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公司法务的工作相对没有那么高负荷,工作也比较有计划性,只不过作为一个支持部门,要做到让所有部门都满意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詹志刚,上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办理:企业法律顾问等纠纷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为您寻求最完善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凡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聘请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1、合同的名称;

  2、聘请双方的名称、地址;

  3、应聘方指派的律师的姓名、职务等个人情况;

  4、顾问律师的职责范围;

  5、顾问律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

  6、聘任期限;

  7、聘请方为顾问律师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证;

  8、聘方的付酬办法,即聘方聘请顾问律师的费用标准、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

  9、律师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是否另行收费,另行收费的优惠规定;

  10、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11、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12、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

  13、双方签署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同签订的时间。

  企业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聘请时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证书;

  (二)企业在签订聘请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充当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正确确定聘任期限。

  (四)明确工作方式:包括:1)定期走访、坐班制;2)临时业务的联络;3)费用的承担和安排;4)诉讼事务较多的可以选择包干制。

  (五)正确的聘任方式。目前,许多律师一人身兼几个,甚至几十个单位的法律顾问,结果造成法律事务过多,律师应接不暇,顾此失彼,难以认真负责的搞好顾问工作,造成“多顾少问,顾而不问”的现象。

国企法律顾问有什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