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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谁担任以及其产生 企业名称权冲突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

2019年9月18日  武汉PPP项目律师   http://www.jnqycngw.com/

 詹志刚,上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谁担任以及其产生

  法人代表是依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必须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所以,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谁担任又是如何产生的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一般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而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前述两种方式产生,也可以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其他产生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只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只能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而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选举方式必为产生法定代表人的方式。


  三、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依《公司法》有关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所以,在此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由董事会决定。而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情况


  一人有限公司除遵循前述原则外,因其是单一股东,公司章程即由单一股东单独制定修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自然由股东说了算。


  五、法定代表人选任以及变更选任后要依法登记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生效决议确定更换后,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内部法律关系的变更,只要公司内部按照章程的规定形成变更的决议或决定,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就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


  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等担任,董事长和执行董事通常由股东会推举产生,而经理通常是董事会聘任,一人有限公司是特殊情形,由单一股东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问题。公司选出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要到工商管理局登记或者备案,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备案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的问题可以的查看相关文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询问我们网站的律师。







企业名称权冲突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

  企业名称权冲突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企业名称权纠纷与商标权冲突主要体现在将与他人企业名称冲突的字号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下面由在本文介绍企业名称权冲突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知识。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


  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均以授权为基础,给予其特定的保护范围。当权利越界产生冲突时,在先使用是法律的思路。如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基于专门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标识的保护提供了相应补充,以排除非道德性竞争手段的方式,通过审查和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为商业行为设限。不过,当各持商业标识的冲突双方都具有一定合法性时,且在先使用不足以达成合理性,则需要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应条款,对知识产权权利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模式


  商标权首先要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将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公众产生误认,系将企业字号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突破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当前,关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利出现冲突时,主要有3种解决途径:


  1、企业字号与在先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为企业字号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商标侵权的规制范围。要构成此类商标侵权,其要件为:被侵权的在先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企业字号采用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2、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虽未突出使用,但足以产生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要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其要件为:在先他人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企业字号与该商标相同;其使用足以产生混淆。


  3、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明了超出以上两种方式的处理意见,如果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而当事人不具有恶意,不能简单认定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把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考虑在内,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


  因此,企业名称与商标产生的权利冲突,应由何种法律进行保护,由于牵涉到对不同权利主体、权益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与老字号相关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


  通常对商业标识使用顺序即在先权利的追溯,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制度框架内,是相对容易确定的。然而冲突一旦涉及老字号,便以在先使用为最重要的权利来源依据的做法则不一定合理,还需追溯冲突各方的使用历史。


  其特点在于,确定主观恶意的法律事实因素在考量权衡中占比下降,而在评估被诉行为主体的客观行为表现时,将在纵向时间线上把评价范围进行扩展,进而以历史为被诉主体的行为抗辩,使推断转向对权利来源合理性的支持,最终排除被诉行为的恶意。恶意地排除将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成立,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仍需结合个案认定。如在混淆已产生的状况下,司法机关就肩负着使商业标识的使用尽量避免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