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刚--武汉PPP项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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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需要依照什么原则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怎么办

2020年3月25日  武汉PPP项目律师   http://www.jnqycngw.com/

 詹志刚,上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并购重组需要依照什么原则

  企业并购重组需要依照什么原则企业并购重组是为了得到资源更合理有效的利用而设置的,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考虑到员工等其他方面的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企业的并购与重组。企业并购重组需要遵循的原则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依法并购重组的原则;二是实效原则;三是优势互补性原则;四是可操作性原则;五是系统性原则。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企业并购重组的原则。


  依法和依规原则


  企业并购引起的直接结果是目标企业法人地位的消失或控制权的改变,因而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各种要素进行重新安排,以体现并购方的并购意图、经营思想和战略目标。但这一切不能仅从理想愿望出发,因为企业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并购整合的操作也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整合过程中,在涉及所有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和保险等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都要依法行事。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能避免各种来自地方、部门和他人的法律风险。


  实效原则


  整合要以收到实际效果为基本准则,即在资产、财务和人员等要素整合的过程中要坚持效益最大化目标,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都应该保证能获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实际效果,而这些实际效果可以表现为整合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稳定、企业形象的完善和各类要素的充分利用等。这里应避免整合中的华而不实、急功近利的做法。


  优势互补性原则


  企业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经济实体,构成的各种相关要素是一种动态平衡,这种动态平衡是要素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的存在状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平衡和最佳组合是针对不同企业而言的,甲企业的优势未必就是乙企业的优势,甲企业的劣势未必就是乙企业的劣势,最佳组合应该是适应环境的优势互补。因此,在整合过程中,一定要从整合的整体优势出发,善于取舍。通过优势互补实现新环境、新条件下的理想组合。


  可操作性原则


  并购整合所涉及的程序和步骤应当是在现实条件下可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要的条件或设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创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整合的方式、内容和结果应该便于股东知晓、理解并能控制。


  系统性原则


  并购整合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各种要素的整合,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带来整个并购的失败。系统的整合内容应包括:


  1、战略整合。这是并购后企业战略方向的重新定位,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的方针和策略;


  2、组织与制度整合。这是建立新的组织结构,把企业各项活动重新部门化、制度化,确定各部门明确的责权利关系;


  3、财务整合。保证各方在财务上的稳定性、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并购后的企业尽快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形象;


  4、人力资源整合。企业要重新调整、分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进行员工的重组和调整,以使企业能正常有效地运营;


  5、文化整合。包括并购双方企业的价值观、企业精神、领导风格和行为方式的相互融合和吸纳,构筑双方能够接受的企业文化,为各种协调活动提高共同的心理前提;


  6、品牌整合。无论对目标公司还是并购公司而言,品牌资产都是其发展和经营的重点,品牌整合的构建都是不可或缺的战略措施,决定着整合工作所带来的协同作用能否实现。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怎么办

  核心内容: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要注意哪些事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债务重组的所得税怎么认定债务重组的损益在报表中怎么披露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1、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重组损失和收益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理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合并计入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2、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由于债务重组损益要计入当期损益,必然会引起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税收益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通常让利而产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后,会使不实施债务重整而少纳所得税,债务入在债务重组后盈利年度要多纳所得税。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进行债务重整的,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可以计入会计收益,但税务部门核定应纳税收益时,不能将债务重整损失作为应纳税收益的扣除项目,而债务重整利得则必须计人应税收益。以上的处理,主要强调国家是否允许承担由债务重整而产生的所得税减少,强调债务重整经法院批准认定,从而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用债务重整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