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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公司上市股权结构的要求

2019年9月18日  武汉PPP项目律师   http://www.jnqycngw.com/

 詹志刚,上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公司股权就是公司的股东根据自己的投资份额而享有的处理收益的一些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分量表现的直接基础。那么随着公司的发展或者股东自身的原因等,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是也有时候股权的转让会直接影响这个公司的信誉等问题。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什么呢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1、内部转让条件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3、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


  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


  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


  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三、股权分类


  1、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2、根据股权的行使方式,股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单独股东权,而不受其他限制。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自己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数名股东。


  3、根据股权的性质,股权可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固有权又称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赋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而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


  4、根据股权享有的主体,股权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东享有的股权。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相应的,股权也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的内容是不同的。优先股的股东有权按约定的股利率分取股利,但其不能参加股东会,无表决权。


  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股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并非是单一的,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权也是多种多样的,通常依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可对股权作以下分类:


  以上就是分享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的相关内容。股权,顾名思义就是股东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份额对公司财产拥有的一些权利。股权的转让在内部没有什么限制,但是外部具有一定的限制,因为转让股权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形象。





公司上市股权结构的要求

  公司的上市会面对更多的股民,他们对于股市可能是一知半解的,所以这就要求上市的公司有足够的实力,能够给股民使尽可能避免损失,让我们的市场经济更加的繁荣。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上市股权结构的要求。




  一、公司上市股权结构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公司法79条,发起人应在2--200之间,即现在的股东数应该大于2小于200,其他没有什么硬性要求,但是,如果要上市的话,股权不能全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上,比如,股东就2人,老板跟老板娘,这样就不是很好,因为2个股东都是一致行动的实际控制人,最好是引进战略投资者,出让部分股权,这样的股权结构证监会比较认可。


  二、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三、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


  1、股权结构和股东大会


  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互匹配,大股东就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它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而只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私利。所以对一个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实施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